“撤三制度”在于清理闲置商标,鼓励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投入商业使用中,从而最大发挥注册商标的商业价值。因此,《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价值就凸显出来。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糖心vlog。
案例切入:鲁斯切尔德菲力浦男爵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在2010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糖心。
法院评析:商标的使用应满足以下要件:应当是商标权人控制下的使用;使用时间必须是法定的三年期限;使用行为必须发生在我国法域范围内;使用必须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
法院对涉案使用证据的评析:
1、 就菲力浦男爵公司以查验发票不存在为由,认为文君井酒业公司提供的发票系伪造的主张,文君井酒业公司在庭后并未针对发票真实性等问题向本院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也未提交任何其他有效证据对发票真实性予以佐证,故不能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导致文君井酒业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 在文君井酒业公司、邛崃市蓉池商贸有限公司以及邛崃市平乐古镇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性的情况下,依据现有的5份购销合同和查询结果不存在的3张发票难以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真实、有效使用。
因此,文君井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法律解读:
撤销分类:1、全部撤销;2、部分撤销。即区别在于前者是撤销全部核准使用商品、后者是撤销部分核准使用的商品。
要点: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糖心。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举例:被撤销商标为A,核准使用商品为a、b。a、b、c为类似商品。
商标注册人举证商品a的使用证据,则a、b都能得到维持。
商标注册人举证商品c的使用证据,则a、b都不能得到维持
时间起算点:申请撤销商标之日起往前推三年。
经过异议程序核准注册的商标以及国际注册商标的起算点与上诉时间不同。详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使用主体:商标权人、被许可人、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
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系争商标注册人承担。
使用行为的认定
1、商标使用的判定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2、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 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3、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4、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
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
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
用;
5、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6、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7、商标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如果改变了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则不能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攻击之道:
一、撤销成功率分析,即前期调查
1、查明系争商标的所有人。在实务中,系争商标所有人多为公司,查询公司主体是否注销或吊销。如果是自然人,使用的概率会低很多。商标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商标所有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资质(特定行业生产经营需要特定的资质,如餐饮行业,药品生产行业)。
2、系争商标的使用区域。
3、系争商标的使用形式(图案)是否与注册的相同,如有明显差异,撤销成功的概率会更高。
查询方法
1、网络查询,使用国知局、工商信息网站、百度、淘宝等软件。
2、实地调查:对商标所有人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查询是否有相应产品生产。
3、进行工商查档。